最新 信用卡诈骗罪 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 是怎么规定的 附解读

  • 发布时间:2020/05/06/10:30 来源:陆壹捌捌玖
  • 最新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附解读

    一、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二、量刑标准

    刑法第19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才构成本罪。

    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于19961216日发布施行了《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规定。

    行为人实施: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2、恶意透支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恶意透支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恶意透支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第1项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这里主要包括三种情形: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

    所谓“伪造的信用卡”。是指仿照信用卡的样式、图案、色彩,采取印刷、描绘、影印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制造出来,以冒充真的信用卡的假信用卡。所谓“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包括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支取现金,以及用伪造的信用卡接受用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等。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

    所谓“作废的信用卡”,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过期的信用卡、无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布作废的信用证以及持卡人有信用卡的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并将其交回发卡银行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

    根据我国有关信用卡的规定,信用卡均限于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者转让。所谓“冒用”,是指行为人以持卡人的身份,非法使用他人的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第2项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曾对“恶意透支”作过司法解释,即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知无力偿还,透支数额超过信用卡准许透支的数额较大。逃避追查,或者自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仍不归还的行为。1997年刑法对“恶意透支”作了立法解释,即 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

    一、本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二、本罪的量刑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诈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这里的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诈骗5万元以上。至于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是指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伪造后又使用的;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多次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屡教不改的;因其诈骗行为造成他人公私财物的巨大损失的;因其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行为。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以及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50万元。至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主要是指以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为常业的;属于累犯、惯犯或多次作案的;具有多个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因其诈骗行为造成他人特别严重的经济损失或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利用诈骗财物进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的,因其行为造成特别恶劣影响的等等行为。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工作的重点。

    附:刑法及司法解释

    《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10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5次会议、200911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

    ()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

    ()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条所称“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以信用卡被伪造后发卡行记录的最高存款余额、可透支额度计算。

    第二条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0张以上的;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

    ()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

    ()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0张以上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第三条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5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5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第四条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涉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涉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分别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定罪处罚。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其人员,为信用卡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分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单位犯本解释第一条、第七条规定的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各该条的规定执行。

    银行信用卡不良信用记录能消除吗

    不良信用记录是公民在与银行发生借贷行为时,产生逾期还款或者未按约定还款行为时,银行将相关信息递交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将上述行为写入公民的个人信用记录,这样的记录就称为不良信用记录。

    银行信用卡不良信用记录能消除吗

    信用卡持卡人或贷款客户自身原因导致逾期而产生的不良信用记录是不能消除的,但是以下几种情况导致的不良信用记录可以申请消除。

    1、未激活信用卡被收年费、信用卡利率调整导致还款金额不足等,由银行原因导致的持卡人不良信用记录,可以与发卡银行沟通,由发卡银行出具证明申请消除;

    2、身份证被盗用办理信用卡所产生的不良信用记录,可以申请消除;

    3、其余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按时还款等状况,不可抗力包括持卡人身处战区、疫区、地震现场、自然灾害等多种原因,但一般较少发生。

    除了以上几种原因之外,不良信用记录通常是不可撤销的,小融建议大家无论是信用卡还是贷款,都要按时还款,切勿逾期。如果使用信用卡已发生了逾期行为,那么不要急于盲目销卡,而是要继续用卡,形成良好的用卡行为记录,将逾期记录覆盖掉。


  • 

    热门写字楼租售

    瀚森大厦租赁中心
    单价:108含税/平米/月→总价:32292
    出租面积:299平米 开发商 出租

    联合广场
    单价:/平米/月→总价:出售:506万
    出租面积:出售:298平米 

    大百汇广场 开发商出租
    单价:199/平米/月→总价:437800
    出租面积:2200平米 开发商直租

    卓越世纪中心 开发商出租
    单价:120/平米/月→总价:20160
    出租面积:168平米 免佣出租

    卓越城 开发商出租
    单价:99/平米/月→总价:31680
    出租面积:320平米 物业管理处

    新浩e都 开发商出租
    单价:145/平米/月→总价:86420
    出租面积:596平米 开发商出租

    富德生命保险大厦 开发商 出租
    单价:190/平米/月→总价:559740
    出租面积:2946平米 开发商 直租

    平安金融中心
    单价:360/平米/月→总价:看公司资质
    出租面积:681平米 免佣出租

    太平金融大厦
    单价:208/平米/月→总价:443664
    出租面积:2133平米 开发商 出租赁

    皇庭中心 开发商出租
    单价:198/平米/月→总价:78804
    出租面积:398平米 不收任何费用

    汉国中心 开发商 租赁中心
    单价:168/平米/月→总价:31584
    出租面积:188平米 开发商 出租

  • 返回顶部
  • 返回新闻列表页
  • 返回网站首页
  • 更多热门新闻
    2018年09/07 22:16
    2023年11/03 16:25
    2024年01/11 23:59
    2020年11/27 23:40
    2023年11/19 00:12
    2021年05/02 10:56
    2023年10/13 00:12
    2023年06/03 17:31
    2020年04/30 20:06
    2023年12/03 17:58

    推荐写字楼 出租

    联合办公:共享空间

    单价:50/平米/月
    出租面积:12平米
    总价:600/月 公司直租
    大百汇广场 开发商 出租售

    单价:199/平米/月
    出租面积:2100平米
    总价:417900/月 开发商 出租售
    卓越世纪中心 开发商 出租售

    单价:186/平米/月
    出租面积:1995平米
    总价:371070/月 开发商 出租售
    卓越城 开发商 出租售

    单价:99/平米/月
    出租面积:320平米
    总价:31680/月 开发商 出租售
    皇庭中心 开发商 出租售

    单价:290/平米/月
    出租面积:268平米
    总价:77720/月 开发商 出租售
     
    版权所有:深圳市陆壹捌捌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755-61967921 邮箱:abc@61889vip.com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与福华路交汇处金中环商务大厦群楼108C ICP备案号:粤ICP备16012531号